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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簡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89號 原   告 倬群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足 被   告 春鑫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興 被   告 鄭詳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三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三年八月七日上午十時五十 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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