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149號
原 告 黃莉莉
黃淑琴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
被 告 建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吉田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十時上午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