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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簡字第 2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149號 原   告 黃莉莉       黃淑琴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被   告 建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吉田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十時上午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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