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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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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簡字第 3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325號 原   告 峻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智 被   告 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 1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新臺幣610 元,此 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高 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各1 份及答詢表2 份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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