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畢春生即春錦土木包工業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豐景觀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16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
第2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001 元
,應徵第2 審
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