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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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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簡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380號 原   告 祥豪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席美 被   告 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君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3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在卷 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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