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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簡字第 4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簡字第436號 原   告 何景智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 被   告 洪億婷 訴訟代理人 秦德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5 年1 月7 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確認法律關係之訴,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 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而言。本件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 為發票人,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7 紙(下稱系爭本票),向 本院聲請以民國102 年度司票字第5087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在案,原告否認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原告有本票債權,則原告 私法上地位確有危殆,且此危殆可以本院之確認判決除去之 ,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具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伊擔任男公關而認識被告,有類似大姐照顧小弟 即包養的情形,就是依照伊生活或需求一次提供伊高額金額 ,後因為被告是有夫之婦,深怕伊以兩造交往狀況對被告家 庭揭露,所以要求原告開立本票作為控制伊的方法。又被告 是作六合彩的,被告說要伊去她那邊上班,並叫伊入股,但 是伊沒有錢,被告就叫伊簽本票當作入股;被告怕伊去舉報 她在作六合彩,或作對她不利的事,所以拿本票來控制伊, 被告又跟伊講因為伊沒財產,簽本票沒關係。伊對被告一再 要求簽立本票感到懷疑,101 年11月起被告即不要求伊簽立 本票,後被告多次要求被告將系爭本票返還伊,被告均一 再拖延,竟又向鈞院聲請本票裁定。系爭本票係被告誘騙伊 簽立,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被告竟持系爭本票對伊聲 請執行,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確認被告執有 原告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被告則以:100 年7 、8 月間伊婚姻失和,在交友網站認識 原告,原告給伊留下良好印象,原告在知悉伊頗有積蓄後 ,以欲與伊結婚為由乘虛而入,又假借各種理由向伊借款, 起先是新臺幣(下同)2 、30000 元,後來是2 、300,000 元,最高一次是1,000,000 元,伊不疑有他,對於較多金 額之借款,則要求原告開立本票作為依據及擔保。先後原告 總共向伊騙得360 餘萬元,後伊離婚後,發現原告已於102 年5 月間與其他女子結婚,始知被騙。原告所述伊為贏得原 告青睞,主動贈與或投資六合彩之獲利純屬虛構,原告且未 提確切證據以實其說。原告簽發本票交與伊,自應依票據之 文義負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持系爭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乙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5087號民事裁定, 而兩造對於系爭本票形式上之真正亦不爭執,是原告此部分 主張,應信為真實。原告另主張系爭本票之債權不存在, 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院審酌如下: (一)票據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 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 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是執票人行使票 據上權利時,就其原因關係存在與否,本不負舉證責任。 雖於直接前後手之際,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 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尚非 法所不許,惟仍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之 責任。必待為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 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 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始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 證責任分配原則(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簡上字第6 號判決 意旨參照)。準此,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 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而與執票人就票據原因關係之主張 不一時,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其抗辯之原因關係事由負舉 證責任,待該票據原因關係確定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 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 否消滅等事項仍有所爭執時,始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 責任分配原則。依兩造之主張觀之,原告主張其從事男公 關,被告為其客戶,且被告有在經營六合彩,系爭本票係 因被告確保原告對外不得講兩造關係及六合彩的事才要求 原告簽發等語,被告則主張係被告向其借款等語,足見兩 造所各自主張之原因關係並不完全相同,揆諸上開說明, 票據債務人即原告自應就其所主張之原因關係事由,先負 舉證責任。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 、第35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提出如附表二之簡訊 (下稱系爭簡訊)以證明前情,而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 00為被告持用之門號(下稱被告門號),此為被告所自承 (見本院卷第178 頁),系爭簡訊於原告之行動電話(下 稱原告手機)上顯示為來自或發送到被告門號,此有本院 勘驗筆錄可查(本院卷第178 至180 頁),並有簡訊翻拍 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至68頁);被告則否認該簡 訊為其發送與原告,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原告舉證該簡 訊之真正。本院經聲請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 傳公司)調閱被告門號及原告持用之行動電話號碼000000 0000、0000000000於100 年11月、101 年1 月、8 月、10 至12月之雙向通聯紀錄,經函覆:已查無上開時間之雙向 通聯紀錄,僅能提供被告門號該期間之帳單明細;又0000 000000門號係在101 年4 月17日申請使用,之前無明細; 0000000000為預付型門號,無帳單明細。而被告門號、00 00000000門號之帳單明細並無符合系爭簡訊傳送及接收時 間之簡訊收送紀錄等事實,有遠傳公司103 年7 月3 日函 及所附資料、103 年8 月28日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 207 至346 頁、第387 頁)。原告又聲請本院將原告手機 送往該行動電話供應商即拓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拓 勤公司)鑑定該簡訊內容是否遭編輯修改或遭有心人以被 告門號的名義發送簡訊,拓勤公司回覆稱:不能編輯修改 ;專業人士可能利用其他設備以被告門號名義發送簡訊, 但技術不易取得等語,此有該公司回函在卷可查(見本院 卷二第378 至379 頁)。綜上,卷內雖無證據足證系爭簡 訊遭偽造或變造,然上開拓勤公司函覆既未全然排除遭他 人以被告名義發送系爭簡訊之可能,且被告門號、000000 0000門號之帳單明細均無系爭簡訊之收受及發送紀錄,本 院尚難逕認該等簡訊為兩造間之聯絡,自無從以之為原告 有利之認定。 (三)被告固又提出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電話錄音譯文為證 (見本院卷一第7 至8 頁),然該LINE對話紀錄中固有被 告邀約原告參與六合彩之對話,然並未提及任何有關本票 之事;電話錄音譯文部分,被告否認係其與原告之對話( 見本院卷一第51頁),且內容亦無關系爭本票簽發之原因 ,是上開證據自難使本院生對原告有利之心證。 (四)末查,原告雖主張被告怕伊將兩人關係告訴被告先生、家 人,或避免原告舉報被告從事六合彩之情,才簽發系爭本 票,被告又灌輸伊沒有財產,簽本票沒關係等語(見本院 卷一第22至23頁)。然原告為68年次,於初認識被告之10 0 年間已年逾30,自稱學歷為大學四年級肆業,曾任職五 金行賣場、倉管、電腦軟體、網路上賣東西,特種行業是 兼職,月入約8 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頁),足見其 係有相當之社會經驗、心智正常之成年人,當知簽發本票 將依票據文義負發票人責任;而系爭本票金額非低,以原 告之學識、經歷,簽發如此該等本票當更為謹慎,原告復 未提出任何遭被告脅迫、詐騙之證據,實難想像僅因被告 擔心原告將兩人關係或被告從事六合彩之事曝光,或「灌 輸」錯誤觀念,原告即自願簽發系爭本票擔負日後遭追索 債務責任之理。 五、綜上所述,原告未能證明其主張簽發本票之原因關係(即作 為防止原告揭發兩造關係或被告從事六合彩之擔保),其自 應依票載文義負其責任,是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所持有系爭 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附表一 ┌──┬───────┬──────┬────┐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 1 │100 年10月12日│200,000 元 │695232 │ ├──┼───────┼──────┼────┤ │ 2 │100 年11月28日│200,000 元 │695233 │ ├──┼───────┼──────┼────┤ │ 3 │101 年3 月11日│200,000 元 │695234 │ ├──┼───────┼──────┼────┤ │ 4 │101 年5 月9日 │320,000 元 │695235 │ ├──┼───────┼──────┼────┤ │ 5 │101 年8 月2日 │1,000,000元 │847574 │ ├──┼───────┼──────┼────┤ │ 6 │101 年9 月2 日│190,000元 │815627 │ ├──┼───────┼──────┼────┤ │ 7 │101 年10月1 日│210,000元 │847575 │ └──┴───────┴──────┴────┘ 附表二 ┌────────────────────────────┐ │ 1.收件箱部分(由0000000000傳送): │ │ (1)2012年1 月30日23時15分:有3-4 個地方過一陣子就 │ │ 會換不然在同一個地方久了很危險,等等打給你 │ │ (2)2012年8 月3 日16時53分:寫本票對你沒影響,你又 │ │ 沒財產何況我錢很多你不要擔心我做六合彩的總是要 │ │ 小心點 │ │ (3)2012年8 月3 日16時56分:我只是想維持我們的關係 │ │ 才叫你寫的你不亂想好不好我也會擔心你跟別人說阿 │ │ (4)2012年8 月3 日17時01分:其實我剛開始還想說你是 │ │ 我老公叫來試探我還是他派來之類的,畢竟是因為他 │ │ 才認識你的所以會怕 │ │ (5)2012年8 月3 日17時10分:目前這樣阿,你有好對象 │ │ 也快結婚看能不能穩定一點我們這樣我就很滿足了 │ │ (6)2012年10月25日14時55分:我六合的報表可以打在電 │ │ 腦上會幫我統計嗎?不然常常算帳都要算很久! │ │ (7)2012年10月26日15時29分:幾萬塊沒什麼,六合彩一 │ │ 期都幾百在輸贏了你想太多 │ │ (8)2012年10月28日18時05分:我六合彩都做快二十年了 │ │ 有想要做別的,但錢賺的都沒六合彩多所以想想而已 │ │ 阿 │ │ (9)2012年10月29日23時04分:你跟我結婚我把本票還你 │ │ ,你搬來屏東跟我一起住跟我一起做六合彩,好嗎! │ │ (10)2012年10月29日23時20分:被你發現了~ │ │ (11)2012年10月29日23時35分:為了你我可以... │ │ (12)2012年10月30日15時51分:如果不是小孩早就跟他離│ │ 婚了,我想為自己而活有沒有他根本都沒差別 │ │ (13)2012年11月11日12時45分:我老公發現你的事連本票│ │ 也被他拿走了他還打我把家裡東西都摔爛。 │ │ (14)2012年11月12日12時05分:你最近先不要跟我聯絡,│ │ 我在打給你也不要傳東西給我 │ │ (15)2012年12月3 日22時01分:你可以先跟你朋友借錢嗎│ │ ?我們先想辦法把本票拿回來不然我怕他對你不利 │ │ (16)2012年12月3 日22時20分:本來只是不想讓你離開我│ │ 才會叫你寫的,我真的愛上你了我想跟你在一起,你│ │ 知道叫你寫本票跟錢沒關係的 │ │ (17)2012年12月3 日22時36分:這錢本來就是給你的,你│ │ 知道不論發生什麼我絕不會拿本票去跟你要錢,他拿│ │ 我爸威脅我說要告訴他我不知道怎麼辦 │ │ (18)2012年12月3 日22時45分:你跟你朋友借看看到時候│ │ 本票拿回來錢在還你,我在想看看有沒有別的辦法 │ │ 2.寄件備份 (寄送至0000000000) │ │ (1)2011年11月28日2 時38分:會不會太過份了幹嘛偷溜│ │ 連門也沒關你只是來爽一爽就走了順便來叫我寫本票│ │ 的嗎你真的太機車了 │ │ (2)2012年1 月30日23時07分:你到底有幾個地方在做六│ │ 合彩,怎麼你說的地方好像都不太一樣 │ │ (3)2012年8 月3 日16時45分:我為什麼要寫本票,本來│ │ 就是我的何況你都又要我多寫我真的覺得你想用本票│ │ 控制我真的很煩捏 │ │ (4)2012年8 月3 日17時05分:你有毛. . . 你們二個真│ │ 的很複雜~ 我們到底什麼關係辣 │ │ (5)2012年10月25日15時15分:可以阿~ 我星期六過去上│ │ 班在幫你用那不會很難 │ │ (6)2012年10月29日23時16分:你現在是人妻捏,你是為│ │ 了騙我結婚才叫我寫本票的唷. . . │ │ (7)2012年10月29日23時33分:有時候你叫我寫東寫西我│ │ 都不知道怎麼跟你說不. . . 你真的很強勢我都被你│ │ 吃的死死的. . . │ │ (8)2012年12月3 日22時12分:當初如果不是你強迫我簽│ │ 我也不會寫那些本票是你說不會讓別人知道的他如果│ │ 去我家我怎麼辦連身分證也被他拿走了嗎我真的噴了│ │ (9)2012年12月3 日22時23分:我知道我也相信你才會寫│ │ 的但現在怎麼辦全部被他拿去了嗎到底是多少? │ │ (10)2012年12月3 日22時35分:怎麼可能我根本沒寫那 │ │ 麼多阿難道你不能說那是你的東西嗎怎麼可以這樣 │ │ (11)2012年12月3 日22時36分:就跟你當初跟我說的完 │ │ 全不一樣我現在到底該怎麼辦 │ │ (12)2012年12月3 日22時37分:他怎麼了嗎,我們會認 │ │ 識是因為他,他說出來大家會知道是他自己的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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