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峻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聰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科毅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5,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及
繕本1 份,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