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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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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補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峻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毅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及繕本1 份,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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