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274號
原 告 三詠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瑞鳳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債務人祐達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祐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135 元,應繳
裁判費2,32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