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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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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6號 原   告 祥豪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席美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曾聲請債務人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806 元,應繳裁判費1,44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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