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635號
原 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陳錦
上列原告與
被告利達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修理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3,3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