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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補字第 17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797號 原   告 彩宸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煌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債務人恩承企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恩承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繳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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