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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補字第 20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063號 原   告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建生 訴訟代理人 王慶國       吳憲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製造有限公司、陳啟文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查報本件租賃物之價額(即高雄捷運美麗島穿堂層 編號R10-10販賣店及位於轉換層編號4 號備用室最近一年度房屋 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及請求被告將公司登記之所 在地及營利事業所在地自高雄捷運美麗島車站門牌號碼「高雄市 0000○ ○○區○○里○ 鄰○○○路○○○ 號地下一層」遷出,俾核 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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