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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補字第 20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084號 原   告 上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珠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堡安消防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400 元,應繳裁判費2,10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0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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