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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補字第 2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115號 原   告 曾譞琇 訴訟代理人 劉玟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橙心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 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及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5,0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其 中原告請求預告工資33,230元之部分,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 判費1,000 元之1/2 即500 元,是本件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40 元(計算式:1,440 元-500 元=94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 年度雄救字第67號),如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駁 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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