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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補字第 2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253號 原   告 曹智發 法定代理人 施鳳英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 處理法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980元,原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惟依上開規定,得暫免 徵收裁判費之1/2 ,故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 000 元×1/ 2=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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