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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補字第 2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283號 原   告 雄賀消防器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6,41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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