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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補字第 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698號 原   告 王宥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發現金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 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99,205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暫免徵收給付工資282,300 元 部分裁判費3,090 元之1/2 ,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655 元(計算 式:3,200 元-1,545元=1,6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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