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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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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補字第 7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787號 原   告 亞太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成晟室內裝修設   計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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