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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3 年度雄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儒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重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比多生技發展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 判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442,201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反訴部 分之上訴利益為592,201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合 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17,02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9,750 元, 原告尚需補繳7,2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 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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