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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司雄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鴻陽太陽能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宏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力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貸款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514,962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 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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