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恒陞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韋勳
代 理 人 舒瑞金
律師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蓬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聲請人調解
聲請狀所載,其主張為宸瓏1 號船舶之實際所有權人,相對
人並應返還擅自將該船舶出租予
第三人之相當於
不當得利之
租金新臺幣(下同)750 萬元,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
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聲請人要求相對人將該船
舶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該船舶之建造金額為3,600 萬
元,是
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4,350 萬元(計算式:3,60
0 萬元+7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
應徵聲請費5,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