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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司雄補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恒陞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韋勳 代 理 人 舒瑞金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蓬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人調解   聲請狀所載,其主張為宸瓏1 號船舶之實際所有權人,相對   人並應返還擅自將該船舶出租予第三人之相當於不當得利之   租金新臺幣(下同)750 萬元,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   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聲請人要求相對人將該船   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該船舶之建造金額為3,600 萬   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4,350 萬元(計算式:3,60   0 萬元+7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   應徵聲請費5,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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