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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司雄調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調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鴻陽太陽能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04 年3 月6 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 ,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3 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上開住所,於 104 年3 月12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 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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