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雄勞小字第12號
原 告 洪志成
訴訟
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被 告 侑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調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四
日
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
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
爰裁定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下
午四時十分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