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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雄勞小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小字第12號 原   告 洪志成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被   告 侑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調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四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下 午四時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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