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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雄勞簡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勞簡字第47號 原   告 賈灤州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告 崴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藝 訴訟代理人 吳自明       方薰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 陸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捌拾陸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 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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