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雄勞簡字第47號
原 告 賈灤州
訴訟
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
被 告 崴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藝
訴訟代理人 吳自明
方薰儀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
陸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捌拾陸
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
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