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雄勞簡字第71號
原 告 李明洲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
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0 元。
惟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賠償未能領取之失業給付82,080元及提
繳30,884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準備專戶,而
前揭二項給付
非屬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所稱工資之範疇,是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
112,9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原告僅繳納610 元,
尚欠6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