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14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炫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馥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
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各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劉熙聖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