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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雄小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14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炫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馥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 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 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各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劉熙聖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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