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1853號
原 告 凱貿樂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琮凱
被 告 林怡伶即華人樂器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