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雄小字第 18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車牌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小字第1860號 原   告 龍山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光宇 訴訟代理人 鄒龍麟 被   告 王德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牌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號00- 000號營業小客車牌貳面及行車執 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3 月21日與原告簽訂高雄市計 程車業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被告自備車輛靠行 原告公司,而由原告以公司名義申請Z8-891號車牌兩面以及 行車執照1 枚交付被告懸掛及攜帶以營業,並約定需由被告 負擔稅費、規費、保險費,且由原告代繳後若被告逾3 個月 未將款項送交原告,則視同終止契約,被告應於7 日內將車 牌與行車執照交還原告等。詎被告於契約訂立後即未依約付 擔上開費用,共欠繳行政管理費新臺幣(下同)4,167 元、 車輛保險費15,226元、交通違規罰鍰900 元以及高速公路通 行費221 元,共計20,514元,均由原告代繳,且經原告催告 均未獲置理,爰依系爭契約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兩造間簽訂系爭契約,由原告以公司名義申請Z8-8 91號車牌兩面以及行車執照1 枚交付被告懸掛及攜帶以營業 ,並於契約第9 條約定,原告辦理各項代繳稅費、規費、保 險費、分期付款及罰款,如被告逾期3 個月以上未將款項送 交原告,則視同契約終止,被告應於7 日內將車牌與行車執 照返還原告;嗣被告欠繳行政管理費4,167 元、車輛保險費 15,226元、交通違規罰鍰900 元以及高速公路通行費221 元 ,共計20,514元,原告並依被告於契約書上所載之地址以存 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契約並催討上開款項,而依系爭契約第 19條約定視同存證信函已送達被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汽車 新領牌照登記書、系爭契約書、保險費單據與交通違規罰鍰 收據、高速公路通行費用補繳單據、存證信函、被告欠繳明 細(見卷第7 頁至第12頁、第44頁)附卷可稽,堪認屬實。 因此,應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前揭款項並返還車牌、行車執 照,應屬有據。 (二)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 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利息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 9 條第2 項、第203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於104 年9 月16日將起訴狀繕本刊登於報紙為公示送達,依民事訴 訟法第152 條規定,應自刊登翌日即同月17日起算20日,並 於000 年00月0 日生送達效力,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4 年10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自屬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20,514元,及 自104 年10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 之利息,復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號車牌兩面以及行 車執照1 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 300 元。 六、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公示送達費用 300 元 合 計 1,300 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