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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雄小字第 2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358號 原   告 台和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花 被   告 達麗(INDAH LESTARI)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印尼國籍,居留證上所載居留地址為屏東縣屏東 市○○里○○0000號,此有被告之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在卷可 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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