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358號
原 告 台和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花
被 告 達麗(INDAH LESTARI)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印尼國籍,居留證上
所載居留地址為屏東縣屏東
市○○里○○0000號,此有被告之護照及居留證影本在卷可
查,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