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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雄小字第 27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724號 聲 請 人 劉俊明 相 對 人 捷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宇鴻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 11月21日具狀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及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稱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所為之判決漏未就 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判決,聲請本院為補充判決云云,然遍 查聲請人於本院審理期間所提出之書狀或庭訊陳述均未請求 相對人給付利息,則本院於前揭期日所為之判決並無遲延利 息脫漏之瑕疵,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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