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724號
聲 請 人 劉俊明
相 對 人 捷創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宇鴻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
11月21日具狀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
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及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稱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5日所為之判決漏未就
法定
遲延利息部分為判決,聲請本院為補充判決
云云,然遍
查聲請人於本院審理
期間所提出之書狀或庭訊陳述均未請求
相對人給付利息,則本院於
前揭期日所為之判決並無遲延利
息脫漏之瑕疵,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