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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雄小字第 28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88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葉士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寶國際海鮮會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雄小字第2882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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