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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雄小字第 55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迅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欽 被   告 本草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竣宇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雄小字第556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7 日上午9 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同年月21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熙聖   書 記 官 黃國忠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3 年8 月2 日及同年月29日委 託原告施作址設高雄市○鎮區○○路○ ○○○號13樓及高雄市 ○○區○○○街○○號之辦公室清潔打掃工程,約定承攬報酬 各為新臺幣(下同)12,500元及5,500 元,原告均已依約施 作完畢,被告今仍未支付報酬,尚積欠18,000元未給付 ,履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報價單、電子郵件、工程驗收 單、請款單等為證,經本院核閱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黃國忠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350元 合計 1,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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