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68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大昇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金佑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基數位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雄小字第68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2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