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178號
原 告 莊玉燕
訴訟
代理人 郭貞君
被 告 積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維庭
訴訟代理人 謝清棕
江志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本院105 年度雄再簡字第4 號再審之訴事件(下
稱
系爭再審之訴)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
題,於系爭再審之訴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於105 年6 月21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系爭再
審之訴業已終結,
業據本院調取卷宗核閱屬實,
揆諸前揭意
旨,本院依職權撤銷該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