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368號
原 告 巫芳綺
被 告 太洋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蔡淑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
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