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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雄簡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57號 原   告 偉興空調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田緞 訴訟代理人 曾駿榆       汪玉蓮律師 被   告 恆聚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卓君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茆怡文律師       張競文律師       蔡琇如律師       陳昊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八月四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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