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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雄簡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63號 原   告 紐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博 被   告 八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蔚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主營業所設在基隆市○○區○○街○○○ 巷○ 弄○ 號8 樓,此有被告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 ,另兩造間契約並未約定履行地,亦無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之書面,且經被告聲請本院移轉管轄陳明在卷,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主營業 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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