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63號
原 告 紐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文博
被 告 八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蔚羚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主營業所設在基隆市○○區○○街○○○
巷○ 弄○ 號8 樓,此有被告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稽
,另
兩造間契約並未約定履行地,亦無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之書面,且經被告聲請本院移轉管轄陳明在卷,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主營業
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