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07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鄭穎聰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日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惟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97,188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3,200 元,原告
僅繳納1,000 元,尚欠2,2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