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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雄簡字第 25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鋼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簡字第2526號 原   告 加發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勛 被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 被   告 沅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偵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鋼瓶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如附表一所示之乙炔鋼瓶玖支 、氧氣鋼瓶壹拾壹支予被告沅洽企業有限公司,並由原告代位受 領。 被告沅洽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沅洽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 書第2 、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晉欣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晉欣公司)應償還氧氣鋼瓶18支、乙炔鋼 瓶15支共計33支,嗣於本院審理中追加被告沅洽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沅洽公司)為本件當事人,並變更訴之聲明為:( 一)晉欣公司應返還如附表一所示之乙炔鋼瓶9 支、氧氣鋼 瓶11支予沅洽公司,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二)沅洽公司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500元,晉欣公司對於原告之訴 之變更追加並無意見,且審酌追加之訴與原起訴之請求,基 礎事實同一,且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 ,與法尚無不合,自可准許。 二、沅洽公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沅洽公司承包晉欣公司位於屏東機場廠區之工程 ,而於104 年間向原告購買氧氣及乙炔作為切割鋼筋之用, 原告遂交付沅洽公司用以承裝氣體而如附表一、二所示共計 33支之18支氧氣鋼瓶及15支乙炔鋼瓶(下稱系爭鋼瓶)。詎 沅洽公司於104 年8 月間因經營不善,遂棄置系爭鋼瓶於屏 東機場工地內。經原告至晉欣公司之工地清點後,系爭鋼瓶 僅如附表一所示之鋼瓶尚存留於工地內,如附表二之鋼瓶業 已遺失,依原告與沅洽公司所簽訂契約第5 條約定:「沅洽 公司應於借用後3 個月內返還鋼瓶與原告、若遺失應以高雄 市高壓氣體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價額賠償(氧氣鋼瓶4,500 元、乙炔鋼瓶3,000 元)」,沅洽公司即有返還如附表一所 示鋼瓶及賠償如附表二鋼瓶合計49,500元之義務。然經原告 聯絡沅洽公司請求返還及賠償均未獲置理,又晉欣公司以其 與沅洽公司間訂契約及善意占有系爭鋼瓶為由,無法直接返 還系爭鋼瓶予原告,是沅洽公司於工期後怠於向晉欣公司請 求返還鋼瓶已害及原告之權利,且遺失如附表二所示之鋼瓶 ,爰依民法第767 條、原告與沅洽公司及被告間簽訂之工程 契約、第242 條之規定,訴請晉欣公司返還如附表一之鋼瓶 予沅洽公司而由原告代位受領,並請求沅洽公司賠償無法返 還之鋼瓶價額合計49,500元,而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 示。 二、被告則以:晉欣公司對於原告主張均自認不爭執、沅洽公司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氣體買賣契約書、高雄市 高壓氣體商業同業公會賠償價目表、鋼瓶清單、清點照片及 清單、晉欣公司及沅洽公司工程契約書為證,晉欣公司對於 應返還鋼瓶予沅洽公司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乙節均自認不爭執 (本院卷第76頁),而沅洽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原告與沅洽公司及被告 間契約、民法第242 條規定,請求晉欣公司返還如附表一所 示之鋼瓶予沅洽公司,並由原告代位受領,及請求沅洽公司 給付原告49,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但 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附表一 ┌────┬───────────────────────┐ │種類數目│編號 │ ├────┼───────────────────────┤ │乙炔鋼瓶│01694、9672、8777、01832 、02133 、22932 、008│ │9支 │14 、20764 、938698 │ ├────┼───────────────────────┤ │氧氣鋼瓶│0981、2145、1062、1602、2305、2866、1811、3840│ │11支 │、2219、3832、1351 │ └────┴───────────────────────┘ 附表二 ┌────┬───────────────────────┐ │種類數目│編號 │ ├────┼───────────────────────┤ │乙炔鋼瓶│8662、921115、8109、01628、24804、801156 │ │6支 │ │ ├────┼───────────────────────┤ │氧氣鋼瓶│1494、2363、2286、3137、3153、0914、2584 │ │7支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