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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雄簡字第 2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544號 原   告 晶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霖 被   告 英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仁 訴訟代理人 劉裕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遭訴外人陳一峰詐騙,將新臺幣25萬元 匯入被告申設之臺中銀行帳戶,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 ,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語。經查, 本件被告主營業所設於彰化縣員林市○○○巷00○0 號,有 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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