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544號
原 告 晶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美霖
被 告 英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仁
訴訟代理人 劉裕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遭訴外人陳一峰詐騙,將新臺幣25萬元
匯入被告申設之臺中銀行帳戶,被告無
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
,依
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語。
經查,
本件被告主營業所設於彰化縣員林市○○○巷00○0 號,有
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憑,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