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309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林暐修
被 告 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景章
被 告 孫景章即成展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王高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十月
二十七日
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
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
爰定於民國一○五年一月十二
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