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雄簡字第 30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簡字第309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林暐修 被   告 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景章 被   告 孫景章即成展工程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高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捌佰叁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孫景章即成展工程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叁佰貳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 孫景章即成展工程行(下稱成展工程行)分別給付新臺幣( 下同)202,290 元、122,188 元,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 中變更請求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成展工程行分別給付 168,832 元、193,324 元,及各自民國105 年1 月12日言詞 辯論筆錄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經核其性質分屬減縮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 諸首揭規定,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 商銀)對訴外人孫景章、羅秀華有361,210 萬元,及自88年 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5% 計算之利息,暨 自88年12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並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業經本院以89年度促字第7049號支付命令核准並確定在 案(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嗣泛亞商銀對孫景章、羅秀華聲 請強制執行均未獲受償,而泛亞商銀於92年12月10日更名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商銀),寶華商銀嗣 於94年7 月7 日將系爭債權轉讓予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通寶公司),通寶公司復於101 年4 月5 日讓與系 爭債權予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公司) ,元大公司則於101 年5 月23日轉讓系爭債權予原告。原告 於受讓系爭債權後,即持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孫景章、羅秀華對被告之薪資債權,由本院以102 年度司執 字第55982 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 在案,並於102 年4 月23日對被告核發扣押暨移轉命令(下 稱系爭扣押暨移轉命令),而系爭扣押暨移轉命令皆於102 年4 月25日合法送達被告,詎被告均未於法定期間依強制執 行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聲明異議,又未依系爭扣押暨移 轉命令之內容給付予原告,且原告屢次催討均未獲置理。而 孫景章於103 年受僱於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 為20,833元、於102 年及103 年受僱於被告成展工程行之每 月薪資則為25,000元、18,333元;羅秀華於102 年及103 年 受僱於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各為20,100元、 25,283元、於102 年及103 年受僱於被告成展工程行之每月 薪資則各為10,000元、6,667 元。是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 司依法分別應扣押孫景章自103 年6 月起至12月之每月薪資 債權3 分之1 ,並由原告依29% 之執行債權比例分配14,096 元,以及扣押羅秀華自102 年5 月起至103 年12月之每月薪 資債權3 分之1 ,共計154,736 元之款項;被告成展工程行 則依法應各扣押孫景章自102 年5 月起至103 年12月之每月 薪資債權3 分之1 ,共計139,996 元之款項,以及扣押羅秀 華自102 年5 月起至103 年12月之每月薪資債權3 分之1 , 共計53,328元之款項,為此,爰依系爭扣押暨移轉命令分別 請求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共計168,832 元【計算式 :14,096+154,736 =168,832 】、被告成展工程行給付共 計193,324 元【計算式:139,996 +53,328=193,324 】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孫景章、羅秀華於95年起已不再支領薪資,被告 自無法再為孫景章、羅秀華清償所欠款項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孫景章、羅秀華積欠泛亞商銀系爭債權,泛亞 商銀乃依法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系爭執行名義,並以系爭執 行名義對孫景章、羅秀華聲請強制執行而未獲清償,對孫景 章、羅秀華尚有系爭債權,嗣泛亞商銀於92年12月10日更名 為寶華商銀,寶華商銀於94年7 月7 日轉讓系爭債權予通寶 公司,通寶公司復於101 年4 月5 日讓與系爭債權予元大公 司,元大公司則於101 年5 月23日轉讓系爭債權予原告,嗣 原告受讓該債權後,乃持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孫景章、羅秀華對被告之薪資債權,由本院以系爭強制執行 事件受理在案,並於102 年6 月28日對被告核發系爭扣押暨 移轉命令,而系爭扣押暨移轉命令乃均於102 年4 月25日合 法送達被告,且被告迄今均未依系爭扣押暨移轉命令償還等 情,業經原告提出本院91年4 月22日90年度執字第10563 號 債權憑證1 紙、債權讓與證明書3 紙、系爭扣押暨移轉命令 1 紙為證(詳本院卷第7 至12、1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詳本院卷第29頁),原告主張自應堪信屬實。而被告固仍 以孫景章、羅秀華於95年起均已不再支領薪資云云置辯,然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孫景章、羅秀華102 年、103 年之稅務電 子匣門調件明細表,足認孫景章、羅秀華102 年、103 年間 均仍分別有於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成展工程行處任職 且支薪之紀錄,顯見渠等上開所辯,難認與事實相符,洵難 憑採。 ㈡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 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 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權利或第 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 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執行法院所發 之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僅取得以自己名義 向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僅喪失其收取權, 而未喪失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已移轉 於債權人,債務人即喪失其債權(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 1966號判例要旨參照)。是若執行法院已向第三人發移轉命 令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即得 依該已發生效力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該移轉命令對債 權人給付時,直接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查本件原告以其對 債務人孫景章、羅秀華之系爭債權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 院即本院核發系爭扣押暨移轉命令,已如上述,而扣押命令 係執行法院先以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 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移轉命令則係將被扣押之債權移轉於 執行債權人以清償執行債權,債務人因此喪失該債權,由執 行債權人成為該債權之主體。是被告於收受系爭扣押暨移轉 命令後,即不得對孫景章、羅秀華為清償,且自收受系爭扣 押暨移轉命令時起,孫景章、羅秀華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其中 遭扣押部分,更已按原告之債權比例移轉予原告,被告自負 有給付原告所受讓薪資之義務;是原告據此提起給付之訴, 請求被告依系爭扣押暨移轉命令,自該命令生效之日,即被 告收受系爭扣押暨移轉命令翌日之102 年4 月26日起,在系 爭債權範圍內,按月將孫景章、羅秀華每月得支領之薪資債 權之3 分之1 ,按原告之債權比例給付原告,自屬依法有據 。 ㈢再查孫景章、羅秀華於102 年至103 年間均任職於被告行景 東工程有限公司、成展工程行,而孫景章於被告行景東工程 有限公司103 年之薪資所得為250,000 元(月薪約為20,833 元【計算式:250,000 ÷12=20,833,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 】)、於被告成展工程行102 年及103 年之薪資所得則分別 為300,000 元(月薪約為25,000元【計算式:300,000 ÷12 =25,000】)、220,000 元(月薪約為18,333元【計算式: 220,000 ÷12=18,333,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羅秀華 於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102 年及103 年之薪資所得則分 別為241,200 元(月薪約為20,100元【計算式:241,200 ÷ 12=20,100】)、303,400 元(月薪約為25,283元【計算式 :303,400 ÷12=25,283,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於被 告成展工程行102 年及103 年之薪資所得則分別為120,000 元(月薪約為10,000元【計算式:120,000 ÷12=10,000】 )、80,000元(月薪約為6,667 元【計算式:80,000÷12= 6,667 ,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有孫景章、羅秀華102 年、103 年之稅務電子匣門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自堪認為 真。而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後,另有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債 權人亦就孫景章對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聲請 強制執行,其中附表一編號2 之債權亦經本院核發扣押暨移 轉命令後,送達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移轉命令生效日 期、債權額均如附表一編號2 所載,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 司於法定異議期間均未異議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 院調取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執行案卷審閱無誤,茲以孫景 章自103 年6 月至12月於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每月薪資 之1/3 ,依各債權人取得移轉命令生效日及債權比例計算結 果,原告自103 年6 月至12月受移轉而取得之薪資債權,合 計為14,096元【計算式如附表二】,而原告所受移轉孫景章 自102 年5 月至103 年12月於被告成展工程行每月薪資之 1/3 ,計算結果則為139,996 元【計算式如附表三】;另原 告所受移轉羅秀華自102 年5 月至103 年12月於被告行景東 工程有限公司、成展工程行每月薪資之1/3 ,計算結果則分 別為154,736 元【計算式如附表四】、53,328元【計算式如 附表五】。是被告迄今既均未依系爭扣押暨移轉命令對原告 給付,則原告逕起訴請求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原告 168,832 元【計算式:14,096+154,736 =168,832 】、被 告成展工程行給付193,324 元【計算式:139,996 +53,328 =193,324 】,均有理由。 四、從而,原告本於系爭扣押暨移轉命令,請求被告行景東工程 有限公司、成展工程行各應給付原告168,832 元、193,324 元,及均自更正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1 月15日(詳本院 卷第132 、134 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附表一:(聲請扣押孫景章於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薪資之債權) ┌─┬──────────┬──────┬─────────────┐ │編│執行案號(債權人) │ 債權金額 │移轉命令核發、送達及生效日│ │號│ │(債權比例)│ │ ├─┼──────────┼──────┼─────────────┤ │1 │102 年司執字第55982 │361,210 元 │102 年4 月23日核發、同年月│ │ │號(同泰資產管理有限│(29% ) │25日送達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 │ │公司) │ │、同年月26日生效。 │ ├─┼──────────┼──────┼─────────────┤ │2 │102 年司執字第45891 │892,164 元 │103 年4 月1 日核發、同年月│ │ │號(台灣金聯資產管理│(71% ) │3 日送達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同年月4日生效。 │ └─┴──────────┴──────┴─────────────┘ 附表二:(孫景章於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部分) ┌─────┬───────┬──────────┬────────┐ │收取年月份│薪資 │扣押金額 │原告可收取金額 │ ├─────┼───────┼──────────┼────────┤ │103 年6 月│20,833元 │6,944 元 │2,013.76 元 │ │ │(250,000/12=│(20,833/3=6,944 ,│(6,944 ×29%= │ │ │20,833,小數點│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2,013.76) │ │ │以下4 捨5 入)│ │ │ ├─────┼───────┼──────────┼────────┤ │103 年7 月│20,833元 │6,944 元 │2,013.76 元 │ ├─────┼───────┼──────────┼────────┤ │103 年8 月│20,833元 │6,944 元 │2,013.76 元 │ ├─────┼───────┼──────────┼────────┤ │103 年9 月│20,833元 │6,944 元 │2,013.76 元 │ ├─────┼───────┼──────────┼────────┤ │103 年10月│20,833元 │6,944 元 │2,013.76 元 │ ├─────┼───────┼──────────┼────────┤ │103 年11月│20,833元 │6,944 元 │2,013.76 元 │ ├─────┼───────┼──────────┼────────┤ │103 年12月│20,833元 │6,944 元 │2,013.76 元 │ ├─────┴───────┴──────────┼────────┤ │ 總 計 │14,096元 │ │ │(2,013.76×7= │ │ │14,096,小數點以│ │ │下4 捨5 入) │ └────────────────────────┴────────┘ 附表三:(孫景章於成展工程行之薪資部分) ┌─────┬───────┬──────────┬────────┐ │收取年月份│薪資 │扣押金額 │原告可收取金額 │ ├─────┼───────┼──────────┼────────┤ │102 年5 月│25,000元 │8,333 元 │8,333 元 │ │ │(300,000/12=│(25,000/3=8,333 ,│ │ │ │25,000) │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 │ ├─────┼───────┼──────────┼────────┤ │102 年6 月│25,000元 │8,333 元 │8,333 元 │ ├─────┼───────┼──────────┼────────┤ │102 年7 月│25,000元 │8,333 元 │8,333 元 │ ├─────┼───────┼──────────┼────────┤ │102 年8 月│25,000元 │8,333 元 │8,333 元 │ ├─────┼───────┼──────────┼────────┤ │102 年9 月│25,000元 │8,333 元 │8,333 元 │ ├─────┼───────┼──────────┼────────┤ │102 年10月│25,000元 │8,333 元 │8,333 元 │ ├─────┼───────┼──────────┼────────┤ │102 年11月│25,000元 │8,333 元 │8,333 元 │ ├─────┼───────┼──────────┼────────┤ │102 年12月│25,000元 │8,333 元 │8,333 元 │ ├─────┼───────┼──────────┼────────┤ │103 年1 月│18,333元 │6,111 元 │6,111 元 │ │ │(220, 000/12 │(18,333/3=6,111) │ │ │ │=18,333,小數│ │ │ │ │點以下4 捨5 入│ │ │ │ │) │ │ │ ├─────┼───────┼──────────┼────────┤ │103 年2 月│18,333元 │6,111 元 │6,111 元 │ ├─────┼───────┼──────────┼────────┤ │103 年3 月│18,333元 │6,111 元 │6,111 元 │ ├─────┼───────┼──────────┼────────┤ │103 年4 月│18,333元 │6,111 元 │6,111 元 │ ├─────┼───────┼──────────┼────────┤ │103 年5 月│18,333元 │6,111 元 │6,111 元 │ ├─────┼───────┼──────────┼────────┤ │103 年6 月│18,333元 │6,111 元 │6,111 元 │ ├─────┼───────┼──────────┼────────┤ │103 年7 月│18,333元 │6,111 元 │6,111 元 │ ├─────┼───────┼──────────┼────────┤ │103 年8 月│18,333元 │6,111 元 │6,111 元 │ ├─────┼───────┼──────────┼────────┤ │103 年9 月│18,333元 │6,111 元 │6,111 元 │ ├─────┼───────┼──────────┼────────┤ │103 年10月│18,333元 │6,111 元 │6,111 元 │ ├─────┼───────┼──────────┼────────┤ │103 年11月│18,333元 │6,111 元 │6,111 元 │ ├─────┼───────┼──────────┼────────┤ │103 年12月│18,333元 │6,111 元 │6,111 元 │ ├─────┴───────┴──────────┼────────┤ │ 總 計 │139,996元 │ │ │(【8,333 ×8 】│ │ │+【6,111 ×12】│ │ │= 139,996) │ └────────────────────────┴────────┘ 附表四:(羅秀華於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部分) ┌─────┬───────┬──────────┬────────┐ │收取年月份│ 薪資 │ 扣押金額 │原告可收取金額 │ ├─────┼───────┼──────────┼────────┤ │102 年5 月│20,100元 │6,700 元 │6,700元 │ │ │(241,200/12=│(20,100/3=6,700 )│ │ │ │20,100) │ │ │ ├─────┼───────┼──────────┼────────┤ │102 年6 月│20,100元 │6,700 元 │6,700 元 │ ├─────┼───────┼──────────┼────────┤ │102 年7 月│20,100元 │6,700 元 │6,700 元 │ ├─────┼───────┼──────────┼────────┤ │102 年8 月│20,100元 │6,700 元 │6,700 元 │ ├─────┼───────┼──────────┼────────┤ │102 年9 月│20,100元 │6,700 元 │6,700 元 │ ├─────┼───────┼──────────┼────────┤ │102 年10月│20,100元 │6,700 元 │6,700 元 │ ├─────┼───────┼──────────┼────────┤ │102 年11月│20,100元 │6,700 元 │6,700 元 │ ├─────┼───────┼──────────┼────────┤ │102 年12月│20,100元 │6,700 元 │6,700 元 │ ├─────┼───────┼──────────┼────────┤ │103 年1 月│25,283元 │8,428 元 │8,428 元 │ │ │(303,400/12=│(25,283/3=8,428 ,│ │ │ │25,283,小數點│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 │ │ │以下4 捨5 入)│ │ │ ├─────┼───────┼──────────┼────────┤ │103 年2 月│25,283元 │8,428 元 │8,428 元 │ ├─────┼───────┼──────────┼────────┤ │103 年3 月│25,283元 │8,428 元 │8,428 元 │ ├─────┼───────┼──────────┼────────┤ │103 年4 月│25,283元 │8,428 元 │8,428 元 │ ├─────┼───────┼──────────┼────────┤ │103 年5 月│25,283元 │8,428 元 │8,428 元 │ ├─────┼───────┼──────────┼────────┤ │103 年6 月│25,283元 │8,428 元 │8,428 元 │ ├─────┼───────┼──────────┼────────┤ │103 年7 月│25,283元 │8,428 元 │8,428 元 │ ├─────┼───────┼──────────┼────────┤ │103 年8 月│25,283元 │8,428 元 │8,428 元 │ ├─────┼───────┼──────────┼────────┤ │103 年9 月│25,283元 │8,428 元 │8,428 元 │ ├─────┼───────┼──────────┼────────┤ │103 年10月│25,283元 │8,428 元 │8,428 元 │ ├─────┼───────┼──────────┼────────┤ │103 年11月│25,283元 │8,428 元 │8,428 元 │ ├─────┼───────┼──────────┼────────┤ │103 年12月│25,283元 │8,428 元 │8,428 元 │ ├─────┴───────┴──────────┼────────┤ │ 總 計 │154,736元 │ │ │(【6,700 ×8 】│ │ │+【8,428 ×12】│ │ │= 154,736 ) │ └────────────────────────┴────────┘ 附表五:(羅秀華於成展工程行之薪資部分) ┌─────┬───────┬──────────┬────────┐ │收取年月份│ 薪資 │ 扣押金額 │原告可收取金額 │ ├─────┼───────┼──────────┼────────┤ │102 年5 月│10,000元 │3,333 元 │3,333 元 │ │ │(120,000/12=│(10,000/3=3,333 ,│ │ │ │10,000) │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 │ ├─────┼───────┼──────────┼────────┤ │102 年6 月│10,000元 │3,333 元 │3,333 元 │ ├─────┼───────┼──────────┼────────┤ │102 年7 月│10,000元 │3,333 元 │3,333 元 │ ├─────┼───────┼──────────┼────────┤ │102 年8 月│10,000元 │3,333 元 │3,333 元 │ ├─────┼───────┼──────────┼────────┤ │102 年9 月│10,000元 │3,333 元 │3,333 元 │ ├─────┼───────┼──────────┼────────┤ │102 年10月│10,000元 │3,333 元 │3,333 元 │ ├─────┼───────┼──────────┼────────┤ │102 年11月│10,000元 │3,333 元 │3,333 元 │ ├─────┼───────┼──────────┼────────┤ │102 年12月│10,000元 │3,333 元 │3,333 元 │ ├─────┼───────┼──────────┼────────┤ │103 年1 月│6,667 元 │2,222 元 │2,222 元 │ │ │(80,000/12= │(6,667/3 =2,222 ,│ │ │ │6,667 ,小數點│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 │ │ │以下4 捨5 入)│ │ │ ├─────┼───────┼──────────┼────────┤ │103 年2 月│6,667 元 │2,222 元 │2,222 元 │ ├─────┼───────┼──────────┼────────┤ │103 年3 月│6,667 元 │2,222 元 │2,222 元 │ ├─────┼───────┼──────────┼────────┤ │103 年4 月│6,667 元 │2,222 元 │2,222 元 │ ├─────┼───────┼──────────┼────────┤ │103 年5 月│6,667 元 │2,222 元 │2,222 元 │ ├─────┼───────┼──────────┼────────┤ │103 年6 月│6,667 元 │2,222 元 │2,222 元 │ ├─────┼───────┼──────────┼────────┤ │103 年7 月│6,667 元 │2,222 元 │2,222 元 │ ├─────┼───────┼──────────┼────────┤ │103 年8 月│6,667 元 │2,222 元 │2,222 元 │ ├─────┼───────┼──────────┼────────┤ │103 年9 月│6,667 元 │2,222 元 │2,222 元 │ ├─────┼───────┼──────────┼────────┤ │103 年10月│6,667 元 │2,222 元 │2,222 元 │ ├─────┼───────┼──────────┼────────┤ │103 年11月│6,667 元 │2,222 元 │2,222 元 │ ├─────┼───────┼──────────┼────────┤ │103 年12月│6,667 元 │2,222 元 │2,222 元 │ ├─────┴───────┴──────────┼────────┤ │ 總 計 │53,328元 │ │ │(【3,333 ×8 】│ │ │+【2,222 ×12】│ │ │= 53,328)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