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547號
原 告 晟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宜龍
被 告 駿霖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宏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0,000 元以下者,
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因訴之變更
、追加或提起
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 條第
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
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
,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43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駿霖系統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票款
新臺幣(下同)9,377,629 元,因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
2 項而涉訟,故由本院簡易庭依簡易程序審理。
惟訴訟進行
中,原告追加
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為
訴訟標的,並依票款
請
求權或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377,629 元,
,是本件訴訟核
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之訴訟,且
因其訴訟標的金額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之範圍,
又
兩造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
爰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