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雄簡字第 7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簡字第783號 原   告 新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章仁 訴訟代理人 李志強 被   告 駿霖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佳宏 人 被   告 李阿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玖佰壹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2 、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287,913 元。嗣於本院審理中追加謝佳宏為 被告,並變更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87,913 元,及自 民國104 年6 月2 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查本件原告係基於其與被 告駿霖系統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駿霖公司)於99年6 月 18日簽定之買賣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請求給付貨款, 並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併請求擔任連帶保證人之被告李阿香 連帶負責,而追加被告謝佳宏部分,亦係基於系爭協議書中 連帶保證人之約定而為連帶賠償之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並 變更聲明為「連帶給付」及增加利息之請求,核屬擴張請求 之聲明,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駿霖公司於99年6 月18日與原告簽定系爭協 議書向原告訂購產品,擔任原告之經銷商。被告駿霖公司自 103 年11月起陸續與原告訂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金合計 287,913 元,原告並已如期交付與被告駿霖公司,詎被告駿 霖公司迄今均未給付上開貨款;被告謝佳宏、李阿香於系爭 協議書中擔任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駿霖系統科技有限公 司就上開貨款負連帶責任,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87,913 元,及自104 年6 月2 日 言詞辯論筆錄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務。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 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345 條第1 項、第367 條、第7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及系爭協議 書第5 條約定:「. . . 買受人與連帶保證人並應簽發右列 之本票擔保相關所有債務之履行。」、第6 條約定:「連帶 保證人對甲方(即被告駿霖公司)於積欠乙方(即原告)債 務時,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並承擔甲方貨款主債務、違約金 、利息、絕無異議。」,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 其提出應收帳款對帳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訂購合約書 、商品報價單、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客戶簽收單、出貨單 、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銷貨單、聯碩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銷貨 單、訂單傳真資料、系爭買賣協議書及授權書等為證(見本 院卷第14-57 頁),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是原告本於與被告駿霖 公司間之買賣契約及依系爭協議書中有關連帶保證人之約定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積欠之貨款287,913 元及自104 年6 月 2 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6 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 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 附表: ┌─────┬────────────┬──┬─────┐ │日 期 │商 品 名 稱 │數量│金額(元)│ ├─────┼────────────┼──┼─────┤ │103/11/3 │NEC M332XS 投影機 │1台 │18,522 │ ├─────┼────────────┼──┼─────┤ │103/11/6 │NEC-M420XVG 投影機 │1台 │18,522 │ │ ├────────────┼──┼─────┤ │ │NEC-M420XVG 投影機 │1台 │22,800 │ ├─────┼────────────┼──┼─────┤ │103/11/13 │EPSON EB-825H 燈泡 │1顆 │4,500 │ ├─────┼────────────┼──┼─────┤ │103/11/24 │NEC-M420XVG 投影機 │2台 │35,551 │ │ ├────────────┼──┼─────┤ │ │EPSON EB-1910 燈泡 │1顆 │5,000 │ ├─────┼────────────┼──┼─────┤ │103/12/4 │NEC-M420XVG 投影機 │1台 │17,775 │ │ ├────────────┼──┼─────┤ │ │SONY VPL-CX76 燈泡 │1顆 │4,500 │ ├─────┼────────────┼──┼─────┤ │103/12/11 │EPSON EB-825H 燈泡 │2顆 │9,000 │ ├─────┼────────────┼──┼─────┤ │103/12/24 │NEC ME360XG 投影機 │2台 │26,737 │ │ ├────────────┼──┼─────┤ │ │NEC ME310XG 投影機 │2台 │29,000 │ │ ├────────────┼──┼─────┤ │ │EPSON EB-825H 燈泡 │2顆 │9,000 │ ├─────┼────────────┼──┼─────┤ │103/12/30 │NEC-M420XVG 投影機 │1台 │22,800 │ ├─────┼────────────┼──┼─────┤ │104/1/9 │PJD6253 燈泡 │1顆 │4,500 │ │ ├────────────┼──┼─────┤ │ │禾聯 42-E1DC8 液晶電視 │1台 │10,600 │ │ │禾聯 MA5-C03 視訊盒 │ │ │ ├─────┼────────────┼──┼─────┤ │104/1/26 │NEC ME360XG 投影機 │3台 │40,106 │ │ ├────────────┼──┼─────┤ │ │Panasonic PT-LB60 燈泡 │1顆 │4,500 │ │ ├────────────┼──┼─────┤ │ │SANYO PLC-XW300 燈泡 │1顆 │4,500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