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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雄簡字第 9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9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成侑潔即成宛玲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複 訴 訟 王宏鑫律師 代 理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決, 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0,013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反訴部分之 上訴利益核定為2,073,266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 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35,0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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