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9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成侑潔即成宛玲
訴訟
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
複 訴 訟 王宏鑫律師
代 理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決,
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0,013 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2,655 元;反訴部分之
上訴利益核定為2,073,266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
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35,0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