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雄簡更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八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蔚羚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紐頓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雄簡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262 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3,2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