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336號
原 告 人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炳正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債務人日高工程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47 元,應繳
裁判費3,42
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