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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雄補字第 1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336號 原   告 人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炳正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日高工程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47 元,應繳裁判費3,42 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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