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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雄補字第 1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420號 原   告 台南壹貳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鴻霖精密機械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鴻霖精密機械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349 元,應繳裁判費5,07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57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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