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592號
原 告 呂復興
上列原告與
被告嘉鴻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
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