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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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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4 年度雄補字第 16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659號 再審原告  飛克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清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志煌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聲請 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 第48664 號支付命令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 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505 條準用 同法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認其不合法而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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